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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积金二套房标准明确 二套房贷首付40%

有贷款记录再申请即为“第二套房”

3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笔者3月2日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政策执行两天来,各区县管理部交接平稳,没有发生因政策调整致使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遇阻的情况。根据最新发布的通知,不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不论贷款是否还清,也不论贷款所购住房是否已经出售,只要公积金借款人以往有过贷款行为,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均被视其购买“第二套房”。也就是说,公积金与商贷已经统一了“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公积金中心3月1日发布的《关于“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核操作和调整个人信用评估手续的通知》明确,借款申请人存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记录(含已还清状态和未还清状态)或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贴息贷款)记录,其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60%。

对于借款申请人存在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该笔商业贷款还款状态处于“逾期”状态的,不能通过贷款审核,待借款申请人的商业贷款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对于公积金借款人贷款记录的审核,公积金中心会与银行商贷系统联网查询,并通过借款人在初审环节所签的《个人信用评估授权书》授权,由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公积金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信息,调取个人信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