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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住房公积金政策新的调整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潜力,进一步降低门槛,提高个贷率和资金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的调整。

一是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款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个人住房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

二是为提高服务效率,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再提供收入证明,以缴存职工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准。

三是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没有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过的,可以按购房提取;若已经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过的,满1年后可以多提取,提取总额均不超过房价总额。

四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销户提取。

五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六是实行省内异地贷款。在河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