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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分析

案例:吴某原是某国有企业2009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一名技术工人,退休后被招聘到某制衣厂担任技术总监,每月月薪6000元,2010年10月,制衣厂以吴某无法胜任技术总监的岗位为由将其辞退,吴某对辞退不符,要求制衣厂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对吴某的请求是否应该予以支持?

 

  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吴某与制衣厂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应由民法调整,故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