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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的通知

新财预〔2015〕208号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精神,现就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政策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的范围、标准

  1、对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购买新建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宅的新乡籍家庭,201576日至20151231日前购房的,市财政按实缴契税的50%给予补贴;201611日至630日购房的,市财政按实缴契税的30%给予补贴。 

  2、对在201511日后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且同意采取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201576日至2016630日前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在市区购买新建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宅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

  3、对外地户籍人口,201576日至2016630日前在新乡市区购买新建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宅的,市财政给予实缴契税50%的补贴。

  二、申请购房契税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契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契税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货币化补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仅201611日至630日购房的被征收人提供)。

  6、收款人建设银行存款账号或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资料中人员身份信息必须一致。

  三、契税补贴工作程序

  符合财政契税补贴政策范围的购房人,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市财政局服务窗口,每周五上午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集中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需完善资料的,及时告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编制《购房契税补贴汇总表》,经三部门签字盖章,报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将纸质及电子数据转至市建设银行,市建设银行核对无误后于下周二前将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受理时限

  购房契税补贴审批截止日期为2016731日。过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